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3,建,13,200903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張宗典建築師事務所即張宗典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
被 告 台北縣林口鄉麗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48 號民事判決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11月28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最高法院廢棄而確定,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95號民事判決1 件在卷足憑,又上開台灣高法院95年度448 號民事判決固經廢棄,惟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210 號民事判決仍駁回原告之上訴,則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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