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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44號
原 告 吉貝斯瓷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龍躍天律師
複代 理 人 戊○○
張慧明律師
被 告 甲等磁磚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
被 告 福興榮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陳益盛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衛航
被 告 裕益窯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昌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等磁磚企業有限公司、福興榮企業有限公司、乙○○、丙○○等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一件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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