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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七九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四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生,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新莊市○○路一OO巷十五號四樓)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余來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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