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上?訴?人 祥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被?上訴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9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官 陳翠琪
法?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