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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5年6月6日起展延至95年8月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清辰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六個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5年6 月6 日經選任為清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清辰公司)之清算人,因清辰公司未能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為此依據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展期清算完結期日等語。
三、本件經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閱前開卷證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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