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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𡍼振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海石油氣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
年度智字第2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陸拾伍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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