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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喜上加喜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257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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