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4,訴,1303,2006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0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複代理人 曹麗文律師
被 告 乙○○
丙○○
戊○○
俊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挖土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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