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37號
原 告 卯○○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代理人 寅○○
被 告 甲○○
辛○○
丑○○
庚○○
癸○○
壬○○
12
子○○
辰○○
18之5
乙○○
己○○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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