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4,訴,810,2006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10號
原 告 良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賀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正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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