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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更字第6號
原 告 板橋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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