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戊○○
丁○○即陳陳 鏻
丙○○
上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景豐律師
被 告 己○ 住臺北縣
甲○○
住臺北縣
乙○○
住臺北縣
上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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