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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1713號
債 權 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申欣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申欣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發票內完整清晰之本票影本到院查驗及陳明相對人解散後之清算人及其地址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卡抄本,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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