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5,促,35273,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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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5273號
債 權 人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務人丙○○(更名)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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