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5,促,39722,2006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722號
債 權 人 坤哥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觀之,債務人應為車顏工坊股份有限公司,甲○○非債務人,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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