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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0141號
債 權 人 甲○○
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因利率管理條例已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布廢止,聲請人請求按照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算,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銘溪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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