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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0986號
債 權 人 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連帶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並未約定甲○為連帶保證人,故其應僅負一般保證人責任。
聲請人所為其應負連帶責任之請求,依上開法條規定,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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