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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3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胖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部分之利息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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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5年度促字第41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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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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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2月28日 │243,338元 │95年3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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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5年2月28日 │231,250元 │95年3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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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5年2月28日 │231,250元 │95年3月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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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5年3月25日 │342,563元 │95年3月27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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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5年3月31日 │231,250元 │95年3月3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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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5年5月28日 │300,000元 │95年5月29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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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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