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5,促,41581,2006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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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581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就本金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元整及超過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整,經查本件借據約定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起每月清償新臺幣壹萬元整,借貸期限為二十五個月,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期限屆滿,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附卷可稽,按債權未屆清償期者,僅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就未到期之債權金額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超過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起算利息部份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銘溪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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