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5,催,1154,2006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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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岡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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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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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    數│備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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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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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
├──┼────────┼───────┼───┼────┼───┤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
├──┼────────┼───────┼───┼────┼───┤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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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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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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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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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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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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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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