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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世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世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世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世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民國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致無法於6 個月之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再次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5年5月10日起展延至同年11月9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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