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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延展南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事件,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南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南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94年8 月15日就任,並向 鈞院呈報。
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局所核定89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南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克正進行行政訴訟程序,清算事務未能於6 個月內清算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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