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5,司,195,2006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甲○○即新加坡商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新加坡商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任新加坡商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合邦國際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並向鈞院呈報,經鈞院以民國94年10月6 日板院通民季94年度司字第325 號函准予核備在案,嗣再經鈞院以94年度司字第455 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清算至95年6 月10日止;

茲因合邦國際臺灣分公司清算事務仍未能於上開展延期間內完結,爰再依法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限至95年12月10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申敘之清算展期理由,核無不合,本件清算准自95年6 月11日起展延至95年12月10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