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5,婚,448,200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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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4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 71 年間結婚,育有 3 名子女,均已成年,詎婚後被告沒有家庭責任,長期不工作,未曾提供家庭生活費用,又沉迷賭博、喝酒。
於90年11月18日,被告酒後鬧事,把桌上的東西掃到地上,並毆打原告;
又於93年6 月24日晚間,被告酒後鬧事,原告說話被告不中意聽,便又毆打原告。
且被告經常點瓦斯、燒紙威脅家人,令家人警恐不已,兩造子女因無法忍受被告之行為,於4 年多即搬出自行居住,兩造感情已生破裂而難以維持,為此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事由請求離婚。
並聲明: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當庭協議整理原告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一)確認原告請求權基礎,如卷附書狀及以前筆錄所特定之型態。
(二)就原告請求權之原因事實所主張之證據方法如卷附物證及所聲明之人證。
五、兩造於71年間結婚,育有3 名子女,現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又原告主張被告不負家庭責任,長期無工作,又沈迷賭博、喝酒,數次酒後鬧事毆傷原告,甚至在家中點瓦斯、燒紙威脅家人,3 名子女因不堪其擾皆自家中搬出居住等情,亦據證人即兩造之長子倪聖傑證稱:父母感情很差,父親時而藉故毆打母親,且不負家庭責任,均未提供家庭生活費用,這幾年來都是由母親身兼二職來養活小孩,父親沈迷賭博、喝酒,酒後就會鬧事、毆打母親,父親通常用拳頭毆打母親,要不然就用力推母親去撞東西,另外亦經常開瓦斯,放火燒報紙,威脅要同歸於盡,伊不勝其擾便於4 年前帶著2 個弟弟出去住等語綦詳,復有原告所提出驗傷診斷書2 紙在卷足憑。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
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
六、按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
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1001條規定),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
經查,兩造結婚多年,並育有 3 名子女,被告基於夫妻情誼,自當本於互信互諒之態
度,與原告共同經營和諧的婚姻生活,相互扶持、彼此尊重,此乃婚姻之目的。
詎被告長期不工作,不負擔家庭責任,且沈迷賭博、喝酒,動輒酒後鬧事,毆打妻子,甚而以點瓦斯、燒紙威脅與家人同歸於盡,是客觀上兩造之婚姻已因被告之行徑,而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從而衡以該事由之發生並非基於原告一方所致之,是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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