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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48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上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另本件因涉在押被告之提解,亦請原告陳報可供聯絡之電話,以利本院安排人犯洽借事宜。
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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