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5,智,20,2009030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乙○○
訴 訟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
鄧宜菁律師
被 上 訴 人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二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謝智硯律師
以上上訴人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95年度智字第20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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