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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90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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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49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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