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5,訴,2652,2007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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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52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上訴人 丙○○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另案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甲○○○業於96年9 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而上訴人乙○○部分亦於96年10月9日合法送達(96年9 月29寄存送達,96年10月9日生效),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官?程怡怡
?????????法?官?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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