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5,重訴,1,2009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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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立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樺傑木業有限公司、乙○○間因95年重訴字第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伍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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