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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47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上訴人部分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貳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計算式:(36300 元x12 平方公尺+45133元x467平方公尺+44400元x123平方公尺+36300元x13 平方公尺+44400元x93 平方公尺+36300元x18 平方公尺+444 00 元x80 平方公尺+44400元x447平方公尺+44400元x56 平方公尺+44400元x832平方公尺+44400元x45 平方公尺+44400元x52 平方公尺+34194元x1644 平方公尺+34194元x1343 平方公尺+34194元x592平方公尺)x1/26=00000000元x1/26=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柒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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