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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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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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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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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明輝企業有│第一銀行頭│95年2月10日 │38,441元 │0000000 │ │
│ │限公司林伸│前分行 │ │ │ │ │
│ │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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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明輝企業有│第一銀行頭│95年3月10日 │38,913元 │0000000 │ │
│ │限公司林伸│前分行 │ │ │ │ │
│ │寶 │ │ │ │ │ │
├───┼─────┼─────┼──────┼─────┼─────┼──┤
│003 │勤研興業有│第一銀行頭│95年2月5日 │256,408元 │0000000 │ │
│ │限公司莊萬│前分行 │ │ │ │ │
│ │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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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勤研興業有│第一銀行頭│95年3月5日 │137,129元 │0000000 │ │
│ │限公司莊萬│前分行 │ │ │ │ │
│ │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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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世佳金屬有│彰化銀行思│95年2月5日 │36,663元 │0000000 │ │
│ │限公司簡麗│源分行 │ │ │ │ │
│ │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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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世佳金屬有│彰化銀行思│95年3月5日 │28,988元 │0000000 │ │
│ │限公司簡麗│源分行 │ │ │ │ │
│ │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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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久瀅有限公│台北富邦銀│95年2月15日 │150,000元 │0000000 │ │
│ │司蔡善琨 │行五股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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