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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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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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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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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州鉅科技股│華南銀行新│95年2月20日 │35,62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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