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乙○○
8-1
訴訟代理人 甲○○
8-1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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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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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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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乙○○ │台灣中小企│94年12月3日 │286,992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北│ │ │ │ │
│ │ │三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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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端興業股│台灣中小企│94年12月15日│48,767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 │ │ │
│ │林樂堯 │有限公司迴│ │ │ │ │
│ │ │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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