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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6 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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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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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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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羅得貿易有│板橋市農會│94年4月30日 │16,393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信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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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其田 │台北國際商│94年4月25日 │29,44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華江│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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