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甲○○
號8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7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博振企業有│彰化商業銀│95年2月17日 │42,4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羅仁│行三峽分行│ │ │ │ │
│ │珠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