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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6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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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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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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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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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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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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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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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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