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66824,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682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緯盛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傑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李三源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林幸宜
(清算人)
債 務 人 章傑
債 務 人 張碧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3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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