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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5154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債 務 人 翁宗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伍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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