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75195,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5195號
債 權 人 必富邑C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惠今
債 務 人 蔡承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柒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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