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75195,2007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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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5195號
債 權 人 必富邑C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整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5年5 月至96年9 月之管理費壹萬捌仟玖佰貳拾壹元整及其法定利息,惟債務人係於民國96年3 月14日始取得該區分所有物所有權,有債權人提出之建物謄本及民眾閱覽索引影本附卷可稽。

是自民國95年5 月至96年3 月13日止債務人尚非該區分所有物所有權人,則上開時期之管理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整不應向債務人請求,債權人誤向債務人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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