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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564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君芳
債 務 人 郭財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柒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其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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