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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5664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賠償損害。
民法第226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惟其賠償範圍當以「履行利益」為其範圍。
賠償方法及範圍則應依照民法第213條、第215條及第216條規定定之。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未依買賣契約履行,認造成損害為由,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惟依本件聲請聲請狀原因事實內容所載得知,債務人並未收受買賣定金,故債務人無返還定金之義務。
又經本院命債權人補正陳明所受損害之事項,債權人亦未陳明。
即難謂債權人有履行利益之損失。
故本件聲請係無理由,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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