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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5981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96年10月23日之部分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於文到7 日內支付版稅,而郵件收件回執記載債務人收件日為民國96年10月15日,故債務人支付版稅之期限屆滿日應為民國96年10月23日,則利息起算日應為民國96年10月23日,故除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96年10月23日之部分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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