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77052,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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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7052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江寶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江寶生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即執票人向背書人江寶生提示逾越法定期間,故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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