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78002,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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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8002號
債 權 人 乙○○
2樓
債 權 人 甲○○
2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僅係債權人受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向其求償薪資,與法不合,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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