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80325,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032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劉千詳
債 務 人 鐘浩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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