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80400,2007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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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040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廣珍興食品有限公司、甲○○、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為票據法第12條所明定。

違約金並非票據法所規定之事項,故系爭本票上有關違約金之記載,自不生票據上效力,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民國96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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