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81192,2009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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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1192號
異 議 人 甲○○
0樓
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6年12月4 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98年2 月23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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