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26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務 人 許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及如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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