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促,82869,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2869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債 務 人 莊亞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93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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